立法局通過《1972年侵害人身罪(修訂)條例》容許女性合法終止懷孕
發佈日期
立法局通過《1972年侵害人身罪(修訂)條例》,容許女性在經兩位醫生確認,繼續懷孕所構成的身心危害比終止懷孕為大時,可在指定醫院內合法終止懷孕。這法案於1976年成為永久法,並於1981年再作修訂,將合法墮胎的條件擴大至包括胎兒出生後極有可能身心不健全而足以造成嚴重傷殘、孕婦年齡不足16歲及遭強姦、迷姦誘姦及亂倫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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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通過《1972年侵害人身罪(修訂)條例》,容許女性在經兩位醫生確認,繼續懷孕所構成的身心危害比終止懷孕為大時,可在指定醫院內合法終止懷孕。這法案於1976年成為永久法,並於1981年再作修訂,將合法墮胎的條件擴大至包括胎兒出生後極有可能身心不健全而足以造成嚴重傷殘、孕婦年齡不足16歲及遭強姦、迷姦誘姦及亂倫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