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務員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男女同工同酬的討論,自戰後1949年便開始。當時政府的薪酬委員會認為女性公務員的薪酬應訂在男性的80%,因為它假設在一般情況下,男性公務員的薪酬應要能夠負擔家庭的開支,而女性公務員則沒有這個需要。女性公務員一旦結婚,她的長期僱用崗位便會立即終止,轉為臨時性質的僱用,並以發放一筆過的「已婚婦女酬金」(marriage gratuity)作為補償。

其後由於英國已於1955年通過了實行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分7年逐步實施,加上來自英國專業團體的壓力,港府於1959年開始展開檢討。

1960年成立的女教育主任協會、及後加上多個專業界別的已婚婦女均組織起來抗議政府歧視已婚女性,港府在1964年9月答應已婚女性公務員與單身女性有同等的待遇,包括在婚後仍能保有長期僱用的工作崗位,而高級女性公務員可享有男女同工同酬。但當時只有少數女性為高級公務員,大部份女性仍為基層公務員。

1963年2月成立的「爭取同工同酬工作委員會」進一步爭取所有職級的公務員均應享有兩性同工同酬的待遇。

1965年港府進行另一次薪酬檢討,報告指出︰「我們認為僱員的性別和他/她的婚姻狀況及家庭負擔,不應作為釐定薪級的標準。」並建議港府以十年為期逐步實現男女同工同酬。

但公務員體制內仍有其他服務條件與福利的不平等,至七十年代後期以陳方安生為首的「女高級公務員協會」繼續爭取,至1981年底,政府接納公務員薪酬及待遇常務委員會的建議,在公務員架構內實行男女享有同等服務條件和福利,才告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