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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於7月23日三讀通過《1986年家庭暴力條例》,批准家庭中受虐待配偶,毋須申請離婚或分居,也能向法庭申請禁制令,限制對方進行騷擾或進入家門,警方亦獲授權拘捕違反禁制令的人。此法例適用於合法夫婦和同居男女。